上海设立临港地区专项发展资金
上海设立临港地区专项发展资金
《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12日由市政府第96号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3年1月12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加快临港地区开发建设是推进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拓展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战略空间、实现从“上海制造”向“上海智造”转变的必然选择。此次临港地区改革的重要目的是实施临港地区的“两聚一强化”,即“集聚高端制造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强化产城融合”。 本次立法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临港地区相关改革方案,将其中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的内容,在《管理办法》中予以确定。主要规定了以下事项: 一是根据改革方案,确定临港地区功能定位为:“突出高端制造、研发创新、综合服务、生活宜居等功能,将临港地区建设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引领区、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现代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 二是确定了临港地区的管理体制和区域范围。由于新成立的临港地区管委会替代了原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为此对管理主体的名称作了调整,将管理区域范围扩大为“临港地区由中心区(南汇新城)、主产业区、综合区、重装备产业区、物流园区和临港奉贤分区等组成”,并将东、南边界调整为“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不含洋山保税港区(陆域)”。 三是明确了临港地区的财政支持政策。设立临港地区专项发展资金,加大市级有关产业支持专项资金向临港地区倾斜力度,并要求浦东和奉贤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四是明确了管委会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由管委会承担的日常管理事务。考虑到不少事权专业性强,为此明确要求各主管部门对管委会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开展实施情况的检查。管委会应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 此外,还对设立临港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吸引机构集聚、吸引人才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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