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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主体不同适用法律不同-【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2:11:41 阅读: 来源:泵配件厂家

2010年3月,陈先生向因厂房经营不善张先生的企业以企业与企业间名义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10年9月到期后陈先生一直未偿还该借款,张先生遂于11月1日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陈先生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陈先生和张先生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遂判决陈先生返还张先生借款本金50万元,对张先生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陈先生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借贷网小编想通过这个案例告诉民间借贷当事双方,一定要注意借贷主题的区分。在现阶段国家民间借贷法律还未完善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根据不同的借贷主体适用的法律不同。所以在民间借贷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借贷主体不要图方便而忽略主体,在借贷前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万不可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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