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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的平衡

发布时间:2020-07-13 20:40:18 阅读: 来源:泵配件厂家

创新是金融发展的不竭动力,但在历史上金融发展往往沿着“危机—管制—金融抑制—放松管制—过度创新—新的危机”的路径演进。要跳出这样的循环,必须把握好金融创新、金融效率和金融稳定的平衡,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规则,提高监管有效性,通过强化金融监管的制度建设,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土壤,确保金融创新朝着更有效、更有序、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全面深化改革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广阔空间

金融创新是创造并普及新金融工具、新金融技术、新金融机构和新金融市场的行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加快金融创新,是当前阶段全面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发展转型的有力杠杆。

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总体上呈现出一定的不平衡性,实体经济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绿色环保、城镇化、小微企业、“三农”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需求尚未得到很好满足。金融体系应当围绕更好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尖锐湿疣如何治和发展方式转变,在时间和空间上更有效率地配置资金。具体可概括为“四新”:推广新业务,满足小微企业、“三农”、中西部地区等领域不同客户的差异性金融需求;开发新产品,拓宽抵质押品范围,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创新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创新金融服务渠道,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更好实现价格发现功能。当前,在我国商品价格放开的同时,资金价格、资源能源价格仍受一定管制。随着经济金融各个领域自主定价程度的不断提高,能否形成合理有效的价格,影响和决定着市场能否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不断推进,有效改善发行和交易机制,创新交易品种,培育形成完善的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发展远期、掉期、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引导金融资产和大宗商品合理定价。金融机构应当加快完善内外部定价机制,提高差异化、精细化定价能力,使价格更好地反映资金供求关系。

更好满足金融消费者需求。目前,我国老百姓投资渠道主要是存款、股票、基金、银行理财等,相对来说比较有限,仅靠现有的市场产品难以有效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对于风险和收益的多样化配置要求。很多资金通过表外理财、民间借贷等方式,变相投到房地产等过热领域。银行机构应当围绕消费者需求,创新财富管理和理财产品,拓宽投资渠道。创新技术手段,利用更便捷的方式,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公平性和可获得性,让金融改革和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所有地区与所有人群。

有效改善风险管理。改革开放的深化,一方面有利于增进经济活力与竞争力,另一方面也会使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微观主体面临一些新的不确定性。例如,汇率市场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意味着汇率的波动性加大,我国金融市场也更易受到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在“走出去”进程中,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将不可避免地承担更多外汇风险、国别风险等,对风险管理的需求将大大增加。截至2013年6月底,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名义价值已经达到了近700万亿,利率、汇率、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在风险管理领域的专业能力,创新相关金融工具,切实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并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推动银行机构发展转型。当前,银行机构粗放型经营方式不可持续,发展转型迫在眉睫。我国经济体量大、各地发展不均衡,不同经济主体对金融的需求也呈现差异化特征,既需要大的综合性、国际化银行,也需要专注于特定领域或地域,擅长做精做细的专业化、本地化银行。银行机构一方面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开展差异化创新,改进业务模式和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塑造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银行机构也应通过创新实现管理转型,完善公司治理,科学设置激励考核体系,提升管理效率,增强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

同时,全面深化改革将不断化解体制机制障碍,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好的制度基础。例如,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新的担保方式将得到更多应用,增加了相关主体的金融可获得性。全面深化改革也将推动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使金融业态在产品、渠道、经营模式等方面出现新的气象。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已经证明,金融与科技的融合正在为金融创新提供新的土壤。

二、金融创新蕴含的风险不容忽视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经济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过度的金融创新及其风险管理滞后,就是酿成危机的重要原因。

金融创新意味着要进入新的领域,易于带来新的风险。在金融创新中,金融机构往往要从事不熟悉的业务,使用新的流程,建立新的渠道,以及接触不熟悉的客户。当一种创新产品和业务出现时,收益往往易于确认,但如何识别并量化其中的风险常常并无先例可循,由于确认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称性,在创新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容易提高风险偏好。例如,2004年,银行和评级机构将次级抵押贷款的预期损失率设定为4.5%,而事实上,危机发生后次级抵押贷款的实际损失率是这个数据的数倍。

金融创新产品发展变化迅速,日益繁复,增加了风险的复杂性。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前,金融衍生品规模极度膨胀,设计越来越繁复,往往是靠复杂的数学模型估值,定价难度很大且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而且对其基础资产质量缺乏有效管理,经过多次打包后,创新的衍生产品日益脱离实体经济需求,投资者很难理解其结构和风险链条。与此同时,风险管理责任不明确,很多金融机构对于自身在这些产品上承担了多少风险敞口也并不清楚。由此造成风险的复杂性、突发性和传染性均大大增加。

一些金融创新以监管套利为目的,增大了风险的隐蔽性。监管套利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钻空子”,主要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差异和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和获取超额收益。这种对于监管、会计、税收等制度的套利行为,对经济社会的附加值不大,但使得风险更加隐蔽。甚至还有一些机构打着创新的幌子,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这些监管套利行为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其风险性质和规模不易确定,增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金融风险,严重妨碍了公平竞争,并削弱了监管的公信力,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些金融创新脱离实体经济需求,容易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近年来,国际上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表现是迅速发展的影子银行,2007年主要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达到60万亿元。一些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产品,并非出于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实质是参与者获得超额利润和监管套利、“自娱自乐”的平台,成为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迅速深化和蔓延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运行总体稳健,影子银行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其中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隐患不能掉以轻心,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在发挥金融创新积极作用的同时,将负面影响和系统性风险降到最低。

三、更好地把握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仍处在“新兴加转轨”的阶段,金融监管部门不仅肩负着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同时还面临着推动金融创新、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可持续发展的任务。这两种角色之间既存在一定冲突,也具有内在一致性。监管者应当把握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做到鼓励与规范并举,培育与防险并重。

金融机构要在金融创新中践行四项原则。一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这条主线。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有效金融需求作为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防止监管套利或者金融业自我循环。二要把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意识贯穿到金融创新的全过程。在创新中要做到“心中有法,行为有度”,遵循良好的监管要求和会计标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记账和风险管理。三要与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金融机构应在自身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开展金融创新,要充分识别和管控新产品新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发挥好风险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四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创新产品的结构应当清晰易懂,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全面,有利于消费者充分认识风险和维护自身权益。

监管者应不断提高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效能。金融监管的规则一般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而确立的。金融创新由于具有不同于传统的新业态、新特征,往往难以被现有的监管规则框架所涵盖,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金融创新的挑战,监管者既要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更要针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特征,不断改进监管工具手段,健全审慎监管标准,加强持续监管。完善相关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扩大风险监测范围,提高对复杂创新金融产品、模型评估、系统性风险等领域的专业监管能力。

积极探索动态监管框架。对于新的金融业态,监管者应当及时全面深入分析其商业模式和风险特征,把握好监管的边界,在风险可控基础上确定对金融创新的适当容忍度。监管者应持续评估金融创新的发展态势、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并动态调整,构建多层次、富有针对性和有效健康小知识性的监管框架。既留有适当的试错空间,为金融创新提供正向激励,避免抑制银行的创新自主性和灵活性;又在全局上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度,确保风险可控。

关注金融创新的系统性影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不仅要从单个机构的视角来看待其风险特征,还要跟踪风险传染链条,分析风险外部性。实践表明,金融创新越活跃,金融市场越发达,就越要加强跨部门的金融监管协调。当前很多金融创新产品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特征,金融监管者应保持高度的风险敏感性,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做好系统性风险的监测预警,及时采取必要监管行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隐患。

严肃市场纪律,严格查处金融创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金融创新应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不能超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监管者应当维护良好市场秩序,防止违规监管套利,严厉查处创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银行合规创新。对于不合规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及时说“不”。(尚福林 作者:中国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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